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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会工作
以史鉴今|内部审计学院红色审计文化主题活动顺利开展
2023年10月25日下午,内部审计学院学生会与润园书院青协共同组织开展学习红色审计文化的主题活动。同学们在讲解员的带领下来到图书馆五楼参观货币文化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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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内部审计学院教工党支部召开主题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
9月13日下午,内部审计学院教工党支部在崇实楼会议室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会议,会议由支部书记任磊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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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内部审计学院等三院联合举办庆祝“三八”妇女节活动
春风有信、花开有期。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庆祝第113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丰富业余文化生活,让部门全体女同志度过一个有意义的节日,3月8日下午,内部审计学院分工会联合政府审计学院分工会和工程审计学院分工会共同举办“三八”节春季踏青活动,本次活动主题为:亲近自然风光,展现巾帼风貌。内部审计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主持)、副院长戚振东,政府审计学院党委书记李海燕,执行院长王士红,工程审计学院党总支书记李祥,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徐庆阳,参与此次活动,为全体女同志献上诚挚的祝福与问候。本次活动中大家展现各自才艺,相互鼓励,氛围热闹,全体女教职工们以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拼劲参与其中,充分体现了团结互助、奋勇拼搏的精神。活动最后,内部审计学院、政府审计学院、工程审计学院、西藏南木林县财审统带队干部以及部分在校藏族大学生代表拍照留念。本次活动丰富了全体女教职工的精神生活,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为推进机构、部门建设,贡献巾帼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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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0
南京审计大学年终送温暖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使其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每年开展一次年终送温暖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活困难职工是指我校正式在职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灾害、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生活暂时和长期困难的教职工。第三条补助办法以发放货币形式进行。第二章补助对象第四条因家庭成员(夫妻、未成年子女)无收入、人平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第五条各级劳动模范没有达到政府文件规定生活标准的。第六条被专门机关认可见义勇为致伤、致残的。第七条因灾、因病、因突发事故等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第三章困难补助档次第八条按照实际情况,补助金额档次为300元、500元、800元。被认定为特别困难的补助1000~2000元。第四章下列情况不在补助之列第九条参与违法活动致伤、致残的。第十条被司法机关罚没财产导致生活困难的。第五章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申请人须详尽填写申请表,本人签字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分工会同意分工会主席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校工会。第十二条年终送温暖补助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审定,公示期满后,确认补助对象和金额,报财务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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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7
南京审计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职工集体福利支出是指工会用于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休离岗的慰问等支出。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每年不超过1800元。 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400元。根据学校2017年第24号和2018年第12号校长办公会精神,我校确定每年的春节、端午和中秋分三次发放教职工节日慰问品,金额分别为800元、500元和500元;生日蛋糕券按每人每年400元发放。工会会员结婚、生育,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工会给予10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去看望,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住院天数在3天以内的给予1000元慰问金,超过3天的给予2000元慰问金。同一病因住院原则上每年只慰问一次。工会会员去世时,工会给予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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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7
南京审计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
南京审计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南京审计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南京审计大学章程》和《南京审计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学校各二级学院(部)、书院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职)代会”)是所在单位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第三条二级教(职)代会在同级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本单位的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与监督本单位行政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二级教(职)代会接受校工会的相关业务指导。第四条二级教(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五条二级教(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学科与专业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设施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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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目录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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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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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2
中国工会章程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总则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中国共产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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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三、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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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2